2018年8月24日 星期五

「九巴月票」優化版 (2018.09.01 起)


「九巴月票」優化版 更靈活更自主
http://www.kmb.hk/tc/news/press/archives/news201808232695.html 
                                               ( 圖片引用自互聯網 / 版權為其擁有者所有 )


「九巴月票」自今年初推出後,反應理想。九龍巴士 ( 1933 ) 有限公司 ( 九巴 )
推出優化九巴月票的銷售安排,由 2018.09.01 開始出售的「九巴月票」,
有效期限將由按月份計算,改為連續三十天,乘客可更靈活地選擇月票有效日期。

由 2018.09.01 起,各區的九巴月票銷售站將出售有效期為三十天的優化版「九巴月票」,
目前的按月版「九巴月票」將停止銷售。

乘客購買優化版「九巴月票」,可於銷售機的界面選擇月票的生效日期,「九巴月票」
便會在指定的日期當天生效,為期三十天。月票的有效日期可設定由購買當日及其後
七天的任何一日。例如購買日期為九月一日,生效日期可設定為九月一日至九月八日
之間任何一日。https://www.facebook.com/kmbhongkong/videos/510387996089160/

如果乘客在月票有效期內續購月票,有效日期將會緊接於上一期月票屆滿後自動延長
三十天;若在月票期滿後購買,乘客便可重新選擇生效日期,令車費開支更易掌握。

優化版「九巴月票」售價維持每月 HK$780。銷售站現時已擴展至全港約有六十個地點,
乘客購買「九巴月票」後可選乘九巴涵蓋全港的超過四百條路線,包括常規線、聯營
過海線(九巴營運班次)、通宵線、特別線及口岸線等,盡享優惠的點對點服務。

乘客可登入九巴及龍運智能手機應用程式,查閱有關路線資訊。如有查詢,請致電
九巴顧客服務熱線 2745-4466,或使用 App1933 及九巴網站的即時對話功能。
使用條款詳情 :http://www.kmb.hk/lib/Terms%20and%20Conditions(chi)-30.pdf

九巴月票(三十日有效)條款及細則
甲部
  1. 凡購買九龍巴士(一九三三)有限公司(下稱“九巴”)之九巴月票(三十日有效)(下稱 “月票
      (三十日有效)”),即代表該乘客(下稱“持票人”)同意及接受遵守此九巴月票(三十日有效)
      條款及細則(下稱“此條款及細則”)。
  2. 乘客可於九巴指定地點之月票自助販賣機購買月票(三十日有效)。乘客須以有效及已充值足夠金額的
    (a)成人或(b)附有學生身分之八達通卡或產品(下稱 “八達通產品”)購買月票(三十日有效),
     惟並不包括:(i)第一代八達通; (ii)小童八達通、長者八達通及附有殘疾人士身分之八達通;
     及(iii)各款享有巴士免費乘車優惠之八達通(以九巴不時之最新公佈為準)。月票(三十日有效)
     只以單一價格發售,以成人或附有學生身分之八達通產品購買的價格相同。
  3. 乘客購買月票(三十日有效)時,其價格將會從該八達通產品內的金錢餘額中扣除,而月票(三十日有效)
    將編錄於該八達通產品上。購買月票(三十日有效)後,自助販賣機將會顯示交易已完成及列出交易編號,
    乘客應記下該交易編號, 以便有需要時聯絡八達通卡有限公司作出跟進。
  4. 乘客於購買時須指定月票(三十日有效)的生效日期,該生效日期可於購買當日及其後七天的任何一日
      開始。乘客受其指定的月票(三十日有效)生效日期所約束,該生效日期於購買後不能更改。
  5. 月票(三十日有效)的有效期以乘客指定的月票(三十日有效)生效日期當天04:45:00 或購買之時為開始
     (以較後者為準),並以第三十一日的 04:44:59 為終 結。持票人須於月票(三十日有效)之有效期內使用
      月票(三十日有效),月票 (三十日有效)不能提早使用,且逾期無效及不可再使用。於此提及的時間以
      九巴巴士上的八達通收費器之時間為準。
  6. 儘管如上所述,持票人可於第一張月票(三十日有效)有效期內續購另一張月票 (三十日有效),以延長
      月票(三十日有效)有效期三十日。
  7. 持票人可於月票自助販賣機查核月票(三十日有效)之有效期。
  8. 持票人須妥善保存其編錄有月票(三十日有效)之八達通產品。如月票(三十日 有效)於有效期內發生故障
      致未能使用,持票人須與八達通卡有限公司聯絡以作跟進。於任何情況下,持票人如因月票(三十日有效)
      故障或八達通系統問題以致未能使用月票(三十日有效),其一切損失(如有的話),九巴概不負責。
  9. 已購買之月票(三十日有效)一概不可退款、補發或轉移至另一八達通產品(包括任何已啟用或未來日期
      啟用的月票(三十日有效)部分)。持票人如因任何理 由未有於月票(三十日有效)有效期內乘搭巴士,
      已繳的月票(三十日有效)費用概不發還。
10. 編錄有月票(三十日有效)之八達通產品如有遺失,將不獲補發或退款。
11. 月票(三十日有效)只限同一位持票人使用,不可與其他乘客共用。
12. 持票人不得出售、轉讓、出租、借出或租賃其月票(三十日有效)。
      持票人如容許他人使用其月票(三十日有效),持票人和冒充者均可能遭起訴。
乙部
  1. 持票人乘搭九巴巴士時,必須於上車時將編錄有月票(三十日有效)之八達通產品拍向車上的八達通
      收費器,方可乘車或享有任何轉乘優惠(如適用)。持票人憑月票(三十日有效)可於有效期內,
      在每日任何時段以指定次數乘搭所有九巴之巴士路線,包括所有日間巴士路線、通宵巴士路線、
      由九巴經營的聯營巴士線(例如過海巴士路線)、賽馬日馬場巴士專線、來往落馬洲之 B1 線等,
      惟並不包括由龍運巴士有限公司經營的巴士路線、非由九巴經營的聯營巴士線及其他九巴之特定
      巴士路線*(有可能更改,以九巴不時之最新公佈為準)。
  2. 每日使用月票(三十日有效)乘搭九巴之巴士路線(除 B1 線外)的上限為每日 10 次,而使用月票
      (三十日有效)乘搭 B1 線的上限為每日 2 次。
  3. 如持票人使用月票(三十日有效)乘車的次數超過每日之上限,相關車費將會從該八達通產品內的
      餘額中扣除而不作另行通知。
  4. 持票人並無任何權利優先乘搭巴士或享用其他額外服務。
  5. 九巴擁有對此條款及細則的最終解釋權。九巴有權隨時及不時,不作事先通知下,修訂或補充此條款
      及細則;或終止或暫停供應月票(三十日有效)或任何折扣、優惠或其他推廣項目。
  6. 如九巴有合理理由相信持票人違反此條款及細則的任何規定,九巴保留取消其使用月票(三十日有效)
      之資格的權利。
  7. 《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不適用於對此條款及細則。
  8.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詞語凡指單數的亦指複數,反之亦然,而凡指某一性別的詞語亦指各個性別。
  9. 如此條款及細則的英文版本和中文版本存在任何衝突或分歧,以英文版本為準。
10. 如有任何爭議,九巴擁有最終決定權。
 * 註 : 現時月票(三十日有效)不包括之九巴巴士路線為 K12、K14、K17 及 K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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